经专业技术培训后上岗的员工,未按培训协议约定,离职后应支付公司培训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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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专业技术培训后上岗的员工,未按培训协议约定,离职后应支付公司培训违约金吗?

每个人在工作期间或多或少都会接受到公司的培训,公司能否通过培训与员工约定服务期限,对于未满服务期离职的员工能否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近日,石家庄裕华法院就审理了两起因员工未满服务期离职,公司主张支付违约金及相关损失的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李某与公司签订《实习协议》,约定公司实习期为李某每月支付相应补贴,随后公司与李某签订《涉密技术专项培训协议》,由公司出资为李某提供无人机技术专项培训,并约定培训期限、服务期及相关违约条款。

培训期间,李某操作无人机发生事故,损失金额为300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涉密技术专项培训协议》,此次损失由公司承担,但如果李某违反《涉密技术专项培训协议》内容,公司将追究其经济赔偿。由于培训期间李某提出离职,公司认为其违反《涉密技术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构成违约,公司向其追偿无人机损失3000元,并要求李某支付离职违约金1万元。

法院判决

裕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实习协议》《涉密技术专项培训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公司向被告李某提供实习及专项技术培训,但被告李某在培训期内主动提出离职,应向原告公司支付全额违约金。现原告公司提供证据能够证实被告李某在培训期内主动离职,主张被告李某支付离职违约金1万元及相关培训费用,法院认为因原告主张的培训成本并非专门为被告李某一人单独发生、单独支出,且原告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培训费用实际发生的具体数额,现其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对相应违约金数额进行酌减。

其次,原告公司主张被告李某操作中造成飞机损坏产生损失3000元,因培训费用包含事故折损费,法院已判令被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对此不予支持。

无独有偶,赵某根据学校安排也与该公司签订了《实习三方协议》,之后赵某与该公司分别签订了《实习协议》《涉密技术专项培训协议》,现赵某在培训期内主动提出离职,公司认为其应支付全额违约金。又由于赵某在培训操作过程中造成无人机损坏产生损失近9000元,对此公司一并请求赔偿。

裕华法院综合合同约定内容、实际履约期限、部分违约情形等情况,酌减违约金赔偿数额。对于原告公司主张的无人机损害,认为因培训费用包含事故折损费,且原告公司提交的事故报告中未经被告赵某签字确认,原告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情况,法院已判令被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对此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赵某向原告公司支付部分违约金,驳回原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合理投入,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就本案而言,被告李某、赵某所从事的岗位专业技术性较强,原告公司为使二人胜任工作,由公司出资为二人提供无人机技术专项培训,该培训并非普通职业培训,被告李某、赵某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双方签订的合同。因此法院对李某、赵某在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后未满服务期即离职的不诚信行为进行负面评价。

在此提醒,企业不得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在服务期内需保障员工按时领取劳动报酬、社保缴纳等权益,不得以服务期为由克扣待遇。同时,员工要注意区分培训性质,在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前充分了解服务期条款的法律后果,审查服务期与违约金的合理性,评估培训对职业发展的价值与违约金风险,避免盲目接受不合理约束,确保在提升技能的同时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