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方便快捷,手机支付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首选支付方式。手机支付在带来便利的同时,支付密码的失密也为心怀不轨之人盗窃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近日,裕华法院就办理了一起因失密盗刷银行卡余额的案件。
2023年,王某务工期间偷看到同宿舍工友手机支付密码后,利用工友醉酒之机,将该工友手机所绑定银行卡上的55000元转移至自己微信、支付宝内,并将该工友的两部手机窃走。事后王某将55000元用于网络赌博及日常开销,并将两部手机出售。经鉴定,被盗窃两部手机市场价格为880元,案发后王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裕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被盗现金及手机折价共计55880元。
【法官提醒】古语云:“不告而取,谓之贼也”。现如今手机已不仅是通信工具,网络支付在给老百姓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它的移动支付功能还直接关乎着我们个人的财产安全,所以在日常使用时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点:
不轻易出借手机:出借手机时也尽量不要让手机离开自己的视线,更不要轻易将自己手机密码、支付密码泄露给他人。
设置锁屏密码:一定要设置手机的锁屏密码或指纹,密码尽量不要使用生日、手机号码、简单数字等相关数字。
重要信息分开存:不要将银行卡、身份证和手机放在一起,也不要在手机上储存卡号、身份证号码和支付密码等信息。
绑定卡余额不宜过多:使用移动支付时一般都需要绑定银行卡,为了减少潜在风险,移动支付绑定的银行卡中的余额不要太多。
大额支付需谨慎:为了方便支付,很多移动支付app支持无密支付,直接扫描就能完成支付,但对于大额支付还是应使用密码支付,否则一旦手机丢失或者将手机借给他人使用就容易被盗刷。
手机丢失相关信息要紧急挂失及冻结:如果手机不慎丢失应立即致电运营商挂失手机号并及时补卡,第一时间致电银行并冻结手机网银,致电支付平台冻结相关账户。
网络非法外之地,利用网络支付工具非法将他人资金转走,可能已涉嫌犯罪。君子取财应有道,千万不要对不义之财起贪恋之心、并占为己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所得、违禁品、犯罪所用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