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少报要担责 石家庄裕华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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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少报要担责 石家庄裕华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1月28日,裕华法院向一起离婚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裕华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近日,裕华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原告诉称与被告婚后矛盾频发,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挽回,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为明确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防止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附有《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明确申报内容、期限要求以及未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意味着财产申报将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将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力度,促使当事人如实填报财产情况,对查实离婚纠纷当事人的财产情况,依法公平、公正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起到积极作用,进而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下一步,裕华法院将继续依法妥善审理各类家事案件,创新家事审判方法和举措,维护家庭稳定,为创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提供法律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