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

9月1日,记者从唐山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2月2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饮用水水质要求日趋提高,落实水源生态保护成为建设美丽唐山非常重要的一项“生命线”工程。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以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治理措施推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不断得到改善,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制定《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正是因事而制,法宜其时。

新出台的《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共三十七条,内容涵盖总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与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饮用水水源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重大决策部署,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为唐山打赢净水保卫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