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案件入选全国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河北一案件入选全国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原标题:河北一案件入选全国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为有力震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在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2020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其中,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领域中的应用”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入选2020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请求人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领域中的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于2006年7月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0818966.8。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称,被控侵权产品在被请求人石家庄斯迪亚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sdynchem.com/)首页“产品展示”项下的“医药中间体”栏目中有明确展示,在其后的“CAS号”中注明“366789-02-8”,并给出产品的化学结构式。被请求人产品的名称、CAS号以及化学结构式与涉案专利完全一致。同时,被请求人在Chemicalbook网站上公开许诺销售利伐沙班化合物。请求人在发现被请求人正在销售利伐沙班化合物后,遂自被请求人处购买了该化合物,并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公证。请求人向河北省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确认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利伐沙班化合物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生产、许诺销售、销售、使用侵犯请求人专利权的化合物的行为。2020年3月26日,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立案。

经审理,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请求人在其官网展示的CAS号为“366789-02-8”的化合物构成了许诺销售专利产品行为,并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陈述意见、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及采购合同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没有生产资质,案件调查中也未发现其有生产专利产品的行为。因此,被请求人构成了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产品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结构式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化合物,立即下架在其官网上展示的侵权产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对此案进行了专家点评。他认为,此案的典型意义主要体现在于以下两方面:一是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满足了快速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需求,有助于坚定药品侵权案件中的专利权人通过行政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信心,有利于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良好营商环境。二是此案涉及复杂的专业性问题,对于药品类专利权人维权有较强的指导和示范意义。办案机关在决定书中结合在案证据,认真仔细陈述处理过程,摆明事实根据,得出“被请求方构成了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产品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侵权行为成立”的结论。依法、高效、专业的处理,注重说理的观念和做法,凸显行政裁决的优势,具有指导和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