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主要分三类:第一类是纳入监管体系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第二类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第三类则是以担保公司名义开展担保和非担保业务的中小型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需相关部门核准且受到监管,监管相对较严,后两类则只需工商注册登记,准入门槛较低,处于无监管状态。
银行处于强势地位,银担合作中风险全部由担保公司承担,且严格控制其放大倍数致盈利性不强,高风险低收益特性令担保公司从事主业积极性不高。而民间借贷的高收益和理财业务的崛起诱使担保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中小民营担保企业为主)铤而走险,非法集资、违规放贷、非法理财、自担自用、关联担保等乱象丛生。
第一,监管主体分割,部际联合会议(中央监管部门)对地方政府部门(地方监管部门)的约束力不足;第二,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暂行办法》仅为部门规章,修订工作始自12年,至今仍未出台;第三,存在监管真空,对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完全没有监管,而这类企业正是违规经营主力。
2011年以来,随融资性担保行业规模扩大,在保余额上升的同时,行业整体代偿率亦呈不断上升趋势,13年底行业整体代偿率为1.6%,较上年上升0.3个百分点,已高于银行业不良贷款率,未来代偿率有望继续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