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裕华法院:涉案金额10余万元!获刑三年!专盗地下室财物蟊贼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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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裕华法院:涉案金额10余万元!获刑三年!专盗地下室财物蟊贼被判刑

夜深人静,两个黑影偷偷潜入小区地下室“寻宝”,一夜之间存放在地下室内的财物不翼而飞,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于某和朋友许某关系不错,无所事事又手头紧张的两人决定组团去小区地下室“寻宝”。“有经验”的于某随即选定了某小区。2023年8月初至中旬,两人来到该小区,于某负责技术开锁、偷东西,许某负责望风。两人先后对该小区地下室内的财物实施盗窃。顺利得手的二人,又先后4次到该小区进行盗窃。

8月11日,当二人再次前往该小区进行盗窃时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国窖1573、五粮液、剑南春、贵州习酒等白酒,经鉴定市场价格为19200元。之后对两人藏匿的白酒鉴定,经鉴定价格为71200元。另外,两人已将7月底8月初盗窃的白酒销售他人,获利16800元。其中于某分得13300元,许某分得3500元,案发后,二人赔偿多名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于某、许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许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适当,综合考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于某、许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当取之有道。道路千万条,切莫因“盗”失“道”!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群众也要增强防范意识。端午节临近,大家尽量不要在地下室等地存放贵重物品。如存放贵重物品,地下室的小窗要进行遮蔽,防止窃贼窥视,地下室的门锁最好用防盗锁,有条件的话可以安装监控或报警装置;同时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定期清点,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所得、违禁品、犯罪所用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