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安全生产红线 筑牢高质量发展安全底线——新修订《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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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安全生产红线 筑牢高质量发展安全底线——新修订《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安全是红线,是底线,只有守住红线,筑牢底线,才能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8章100条,包括总则、安全生产一般规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从业人员权利义务、监督管理、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是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规。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桂旺介绍:“从一定意义上讲,生产经营活动的高标准高质量安全是靠责任,靠制度、靠技术‘管’出来的。《条例》以100条的大体量,科学回答了安全生产‘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通过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责任体系,细化实化政府部门监督职责,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突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要场所的安全治理;加强安全风险辨识与隐患排查,切实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即‘三管三必须’原则落到实处。同时,设置了多达17条的法律责任,确保法规的落实落地。”

健全责任体系,耕好安全“责任田”。《条例》压实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鼓励和扶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以及其他涉及监管职能交叉的行业、领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及时确定监督管理部门。《条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突出强调对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设施设备等进行实时视频管理,明确了发包出租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坚持预防为主,筑牢安全“防火墙”。《条例》第三章安全生产特别规定是河北立法特色,专门就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场所安全生产作出规定。要求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风险因素全面辨识;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管理责任;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以及班组内部安全互联互保、班组岗位描述、岗位风险辨识管控、岗位操作前手指口述等制度;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和推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及自动切断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等。

加强监督管理,织密安全“防护网”。《条例》规定,建立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实行网格化管理。统筹加强安全监管力量,重点充实县(市、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安全生产巡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警示约谈等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督办制度。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制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构建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实行分级管理。推行网上安全生产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开展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直面突出问题,拧紧事故“安全阀”。《条例》加强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预警机制,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组织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明确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有关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评估制度。还特别要求加强信息公开。

加大处罚力度,提升法规“震慑力”。《条例》设置法律责任专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作出处罚;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的作出处罚。矿山、金属冶炼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照要求安排试运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自动切断装置的,为城乡居民生活提供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居民用户配套提供安装燃气自闭阀等具备自动切断功能的安全装置,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严格追究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法律责任等。